江苏南通:五类环境污染行为可先予执行
http://sifa.eol.cn 来源: 作者:中国教育在线 2013-07-10 大 中 小
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,切实提升环境执法效能,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,7月1日,江苏南通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涉环保行政处罚、行政命令先予执行的实施意见,并从即日起开始在全市法院试行。
南通中院在审理涉环保案件中发现,随着人民群众对环保的关注度越来越高,环保部门因没有强制执行权,导致涉环保案件执行周期较长,难以满足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。为此,该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,出台此意见,共20条。意见明确,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、行政命令先予执行,是指环保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停产、停业、关闭的行政处罚、行政命令,人民法院为了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,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行为的制度。
为防止申请权的滥用,造成先予执行错误,意见要求,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,即环境污染严重,不停止污染行为,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;因环境污染问题,中央、省级部门的文件明令关停的项目;因环境污染问题,人民群众反映强烈,出现集体信访的;污染行为可能严重危害环境资源安全、导致环境资源难以恢复的;其他可能给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行为。
意见还要求,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、疑难复杂、矛盾易激化、群体性的环境污染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机关、环保专家、受污染侵害的群众代表、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等进行协调,建立多元协调机制。
编辑推荐: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司考简介 | 考试内容 | 报名条件 | 报名时间 | 考试时间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报名程序 | 授予资格 | 答案异议 | 成绩查询 | 合格分数线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港澳台报名事宜 | 考试大纲 | 历年真题 | 案例分析 | 经验交流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法理学 | 宪法 | 法制史 | 经济法 | 刑法 | 行政法 | 刑事诉讼法 | 行政诉讼法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民事诉讼法 | 民法 | 商法 | 卷四综合 | 司考问答 | 复习指导 |
免责声明:
① 凡本站注明“稿件来源:中国教育在线”的所有文字、图片和音视频稿件,版权均属本网所有,任何媒体、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、链接、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。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、网站,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“稿件来源:中国教育在线”,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/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,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。